一、原告诉称
  原告黄女士起诉称:2012年9月,我从被告王先生祝女士夫妇那里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当时还签订了《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现在我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两被告为我出具购房款收据并捺印,同时将房屋的动迁协议和其他所有资料全部交由我保管,现在我要求两被告为我办理房地产权证被拒,所以请求法院判判令两被告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先生和祝女士辩称:我们和原告黄女士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当年我们向黄女士借款200万元,签订《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也是被逼无奈,因为当时没有房产证,所以原告要求保管动迁协议等相关资料。请求法院确认我们和原告黄女士签订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无效,原告退还房屋给我们。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王先生和祝女士是夫妻关系,2012年9月5号,原告黄女士和两被告协商后签订了《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约定由黄女士出资200万元购买两被告违约甲市乙区XX小区内拆迁安置房一套,房屋总面积88平方米。协议签订后,黄女士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同时两被告为黄女士出具购房款收据一张饼捺印,被告将拆迁动迁协议等相关资料一并交由原告保管,后诉争房屋交付后,黄女士就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2015年年初,黄女士找到两被告要求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是被告拒不办理,无奈之下,原告黄女士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黄女士和被告祝王夫妇签订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驳回两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的说法不一,因此审理本案的关键就要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先生和祝女士称收取原告200万元,并非购房款,而是向黄女士借款200万元,但是没有提供证据,称签订《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也是被逼的,两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而原告却提供了手持的动迁协议,转账200万元的记录及被告出具的收据等相关资料,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和两被告签订了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是事实,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依法有效。双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