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小李起诉称:我于2005年年初从被告小王处购买了诉争房产,但当时小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以签订合同时约定:等到小王取得房产证后立即协助我办理过户。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全部付清,2005年年底,小王取得了房产证,我多次要求其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小王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后来我才得知,小王已经将诉争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小陈,并未小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小王和小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小王答辩称我和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诉争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所以我和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诉争房产的房产证所有权人是我,我有权利处理诉争房产,现在小陈已经是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我同意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5年3月,原告小李和被告小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小李出资42万购买被告小王位于甲市乙区的诉争房产一套,当时小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合同明确约定了待小王取得房产证后立即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合同签订后,小李向小王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小王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小李,小李对房屋装修后便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2005年11月,小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小李多次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李称房价已经上涨,要求小李再支付6万元,才为其办理产权过户,小李不同意。2006年年初小李又将诉争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小陈,并及时为小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诉争房产所有权人是小陈。后小李得知此事后,将小陈和小王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小王和小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陈和小王协助小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律师点评
  原告小李和被告小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诉争房屋在交易时虽然没有取得产权证书,但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待小王取得房产产权证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此条款,双方都应遵守。小王在取得房产证后,小李多次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小王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并将诉争房产卖给第三人小陈,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第三人小陈,原告小李收到房屋后,就一直居住在诉讼房屋内,购买房屋是大事,小陈花50万购买房屋应该要实地看房的,如果看房,肯定知道里面住人,小陈对于这些情况应该问清楚,如果了解这些情况,小陈本身存在过错,如果小陈了解了这些情况,那就是明知房屋已经卖给别人还依旧和被告哦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以小陈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