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晓庆)  购房者买房后反悔,因买房而交的定金能够返还吗?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因买房交的定金10000元不予返还。

  家住新蔡县的张某因家庭需要购买房屋,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位于新蔡县城人民路西段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以47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张某。协议签订后不久,原告听别人说被告开发的小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且还存在烂尾的可能,决定不再购买被告的该处房屋,及时电话通知被告不再购买被告的该处房屋并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押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拒绝退还定金。原告郭某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并要求被告及时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元。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双方经协商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故对于本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合同双方约定的定金,具有替代性,也具有担保的性质,为保证合同能够得到全面履行,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定金作为保证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对于本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其定金10000元不应退还。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