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应调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有70%的案件为挂靠建筑企业进行施工、签署合同情况,即挂靠企业以被挂靠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投标,并以被挂靠企业**工程队或**项目部的名义进行组织施工;挂靠企业或个人向被挂靠企业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缴纳管理费;挂靠者为一些个体工程队或没有资质证书、资质等级比较低的集体建筑企业。此类案件的诸多情况是工程完毕时,挂靠者将工程款提走,将债务甩给被挂靠企业。一旦发生纠纷或对外债务不能清偿,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简述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标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未经批准越级、越范围承包。由此可以看出,挂靠建筑企业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无证承包或借用他人资质证书进行的承包,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在主观上均有过错,故,本律师认为,因涉及上述情况,在进行诉讼时,应以挂靠的企业或个人和被挂靠的建筑企业为共同被告,按责任大小,由挂靠的企业或个人和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共同承担或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被挂靠企业提起的向挂靠企业或个人请求给付管理费或承包费的问题,因该行为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故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由法院收缴非法所得,并按建筑工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