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被告一房二卖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获法院支持

原告李某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房屋定购单,定购被告开发的CXX号别墅一套,面积为309.41平方米,单价为11062元/平方米,总价为3422693元。原告向被告交纳了1万元的定金,双方未约定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具体时间,原告等被告的通知。原告在签订定购单后数次催促被告签订涉案的别墅商品房销售合同,但被告售楼处的人员以老板不在国内,无法联系为由拒签。原告向物业所在地的消保会投诉,经该会调解,被告同意签订销售合同。但是原告去被告处签订合同时,被告知签订的不是原告定购的CXX号别墅。原告不同意,要求被告按约履行。原告事后发现CXX号别墅已被卖给他人。原告认为,被告只有在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销售合同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否则构成违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定购单约定原告向被告定购CXX幢别墅,并约定了房屋的出售价格,且原告交付了定金1万元。该房屋定购单的性质当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预约合同约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因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并未约定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时间,为此原被告双方应当对签约时间进行磋商,另行约定具体时间。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另行磋商确定签约时间并进行签约,且在签订定购单后两个月后将涉案别墅出售给案外人,违反了预约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