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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确定购房合同违约金

非原创(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8-07-03 浏览量:0

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确定购房合同违约金。不过,注意地是,购房合同当事人要根据以下约定房产合同违约金: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因此,当事人在确定购房合同违约金时,违约金数额一般不应过高。如果购房合同违约金超过了违约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那么在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下,法院会减少购房合同违约金数额。

  所以,当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一方主张合同违约金的,不能过分高于实际的损失,一旦发现过高的,另一方是可以去法院主张减少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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