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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3)幼童就餐时被烫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韩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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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3)幼童就餐时被烫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案情】李**的父母为庆祝儿子的6岁生日,带着孩子和亲友外出聚餐。用餐过程中,李**独自在餐桌旁玩耍。服务员将添茶用的开水壶放在相邻的餐桌上。李**在玩耍时扶着餐桌的边缘,导致水壶翻倒,将其烫伤。在治疗过程中,花去各种医疗费用8000多元。李**的父母以孩子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鸣】■李**的代理人提出,某饭店的服务员放置开水壶不当,造成李**被烫伤,应当赔偿损失。■某饭店提出,服务员将幵水壶放在邻近餐桌上,原告家长看见而清楚,且已提醒过小孩不要乱摸乱动,当心被烫。因原告不听话,家长未尽好监护责任而造成烫伤,其后果应由家长承担。【律师点评】《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基于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不仅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应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也应符合这种要求。在本案中,某饭店的服务人员在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就餐时,应当更加小心自己的服务、操作行为,并注意观察离开餐桌活动的儿童的动向,防止危险的发生。但服务人员并未小心操作和密切观察,有特定情况下的疏忽大意,造成损害发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李**随其父母外出用餐,虽然某饭店作为提供就餐服务的经营者依法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但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李**处于双重保护之中,即其监护人的监护保护和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基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人身保护的监护职责,李**的父母带其外出就餐,应随时密切注意原告的行为,不能仅顾自己就餐,特别是在餐厅这种走动人员多、桌椅多、餐具易碎和火、烫危险随时存在的情况下,更应当提高自己的注意程度,提醒和制止孩子的某些行为,但其并未这样做,有监护不当的过失,是李**被烫伤的原因之一,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经营者某饭店承担主要责任;李**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来源:《大律师教你打官司.人身侵权纠纷案例戴玉龙陈国强/策划鲍金何菲菲/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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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立涛
  • 执业律所:满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06*********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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