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刘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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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来说,从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那天起,一般都会想到去办理取保候审。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作了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但现实的情况是,并非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办案机关就一定会同意办理取保手续,你需要让办案单位相信办理取保是安全的,取保后嫌疑人不会负罪潜逃或者传唤时找不到人,所以要向办案单位尽可能的说明情况,并且委托可靠的人提供担保。另外,有些案件案情复杂,同案犯没有全部到案,取保后,嫌疑人极有可能随着同案犯的到案而被再次收押,一般不建议办理取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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