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风律师

夏天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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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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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侮辱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来源:夏天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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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个普通工人。日前,我的车间主任当着全体职工的面侮辱、诋毁我,导致我精神受到极大伤害,现在都不敢去上班了,晚上睡觉也开始失眠,还经常做恶梦。请问,车间主任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我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读者 小樊

  答:小樊同志,你车间主任的行为已构成对你名誉权的侵害。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如果你能够证明你因车间主任的侮辱导致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可依法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你车间主任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条件,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该车间主任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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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夏天风
  • 执业律所: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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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报业大厦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