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范文
来源:夏天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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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某,男,1959年11月5日生,湖南省安化县小淹镇复兴村第五村民组人,身份证号。
被告:刘某,男,1959年6月24日生,广东省揭东县人,住揭东县新亨镇硕联村。身份证号。
原告:揭阳市晨达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岐山汽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东山营业部;
地址:揭阳市东山区1号路以南、8号西街以西恒丰办公楼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诉 讼 请 求
1、判决支付原告伤残赔偿 元;医疗费用赔偿 元(按责任比例80%计算)。其中(1)医疗费3716.77元;(2)伙食补助费3550元;(3)护理费13399.12元;(4)误工费 元;(5)残疾赔偿金 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8)交通费 元;(9)住宿费 000元;(10)伤残鉴定检查费2232.5元;(11)后续治疗费40000元;以上(3)(4)(5)(6)(7)(8)(9)(10)为伤残赔偿项目,共计 元;(1)(2)(11)为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共计 元,80%为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7月22日,在揭阳市区揭丰公路南和茶叶批发市场路口,刘某驾驶粤V21943号大客车从榕城往桂岭,行经上述路口时,与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丁某某受伤住院、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于08年8月15日做出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丁某某受伤后在揭阳市红十字慈云医院住院治疗163天。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十级。此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入院治疗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能工作,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同时还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于2008年10月22日先行起诉了从2008年7月22日到2008年10月22日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并由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2008)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裁决。但原告丁某某所有损害赔偿中尚有2008年10月22日以后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检查费、后续治疗费共计 元尚未赔偿。因被告刘某为被告揭阳市晨达运输有限公司职工,本案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系刘某职务行为造成,依法应由揭阳市晨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东山营业部作为本案机动车交强险承保方,在伤残赔偿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此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所请。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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