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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来源:郭杰钢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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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保护动物,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野生保护动物里面的比较受到保护的动物,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来说,三有保护动物,它也是受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的,不能够去进行捕捉或者是杀害,那么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来说,他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为大家带来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野生动物如何保护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二章里,专门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

  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的相关知识,野生动物是一种宝贵的资源,保护好野生动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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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杰钢
  • 执业律所: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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