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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离婚后月余便让对方主动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离婚

作者:徐忠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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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本案是一个离婚纠纷,男方与女方结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女方没有家庭责任感,男方想要结束这场婚姻,但女方又不愿离婚。男方想通过协议离婚,但多次协商无果,女方先是拖延,后又提出了男方不能接受的给付现金金额和小孩探望权条件的苛刻离婚条件,最终男方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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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法院驳回男方的离婚(第一次起诉)请求后月余便通过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离婚。

03

法律法规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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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男方因与女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找到我方,希望启动诉讼离婚程序。我方结合男方的诉求,全面分析了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在和男方进行有效沟通后,决定按正常诉讼程序推进过程中依法给女方施加压力,让其认识到其提出的财产条件和探望权条件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主动降低离婚条件,力争尽快离婚。

在我方接受该案前,因女方没有家庭责任感,男方早就决定离婚,女方不愿意离婚,双方就离婚协商多次无果,一晃就是几年,后基于男方离婚态度坚决,女方又提出了苛刻的财产条件和探望权条件。男方本想通过协商尽快离婚,但事与愿违,几年无效的沟通不但耽误了各自的时间精力,也使情况陷入僵局,最后下定决心通过诉讼来离婚。夫妻感情破裂,协商好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是首选的离婚方式,但是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都愿意离婚但财产和小孩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现实中,基于各种原因,双方难以就离婚涉及的问题达成一致时,就没有必要进行久拖不决的无效协商了,尽快启动诉讼程序才是明智之举。

我方在接受该案后,立即便按正常诉讼程序立案、准备证据、开庭。开庭前在法院门口,女方向男方表达不离婚的想法,男方坚持离婚并要求女方降低不合理的条件。开庭过程中,男方明确表达离婚的坚定决心,同时对抚养权、探望权、财产权(包括预期可得但尚未兑现的财产)依法据理力争。通过庭审让女方清楚地知道男方离婚的决心已定,更重要的是让女方认识到即使本次不判离婚,一年后再次判决时女方提出的财产要求根本不可能达到,女方提出的探望权要求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庭前沟通和庭审中的据理力争为接下来女方同意男方条件打下基础。

法院很快就作出了不离婚的判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要一年后再次起诉才能判决离婚。基于现实的诸多情况,男方及男方父母很想男方早点离婚,认为再等一年多时间太长了,不利于家庭的后续正常生活规划和小孩正常稳定的学习环境。迪正律师代表男方与女方沟通离婚事宜,很快女方就接受了男方的离婚条件。我方便立即与法院联系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很快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离婚。此时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仅仅一个多月,离法院第一次起诉立案之日不到三个月,达到了男方按自己提出的条件较快离婚的目的。

由于每个家庭情况不同,每个人的性格不同,以及对婚姻、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的认知和态度不同,看似类似的离婚纠纷,实则大不同。我们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和委托人的诉求,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的个案诉讼策略,利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的丰富经验,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关键突破口,结合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用心办理好每一件个案,尽力为委托人处理好离婚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不负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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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提醒

1、多次协商离婚无果后,宜尽快启动诉讼离婚程序。

2、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协商离婚事宜,尤其在当事人双方不能理性沟通或无法沟通的情况下。

3、提出过于苛刻的离婚条件未必是明智的,适当的让步更利于双赢。

4、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离婚,比到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离婚更快,民事调解书离婚与登记离婚各有优劣,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方式。

徐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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