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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谈法定抵销权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9-04 浏览量:0

从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谈法定抵销权
张智峰  律师
 
      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的功能主要有:1、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2、确保债权的效力。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抵销权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较多的是合意抵销,即当事人互负债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进行的抵销。然而,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一种法定的抵销,法定抵销是不需要相对方同意的,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抵销即可生效。那么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呢?本所最近办理的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就涉及到了法定抵销,案情简要介绍如下: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办理货运代理,2010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2008年~2009年的业务中收取的6万余元代收费并未发生,实际上已由船公司向收货方收取,应当由乙公司退还给甲公司。但是乙公司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等原因,迟迟不予退还,甲公司遂在2010年应付乙公司的款项中扣除了6万余元的金额,并将扣款的情况、明细书面通知了乙公司。但乙公司却不同意抵销,随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我们认为,甲公司是在行使法定抵销权,乙公司的债权因为抵销而消灭,故应当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此,有效的行使法定抵销权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互享债权。  
     一、双方互付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二、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三、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以上几个要件进行逐一分析,首先,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里的双方的债务均应客观存在,且金额明确,无其他争议。另外,如债务金额相等,自然是全部抵销。但如果提出抵销一方的债权金额大于债务金额的,所能抵销的金额应当根据债务金额来确定,未获抵销的债权仍可向债务人主张。反之,如果提出抵销一方的债权金额小于债务金额,则所能抵销的金额应根据债权金额确定,对于未抵销的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其次,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债的种类来说除了通常的金钱债务,还包括给付一定的物品、从事一定的行为等。对于不同种类、品质的债是不能抵销的。其次,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即提出抵销一方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否则无异于要求相对方提前履行债务,加重了其原有的责任。最后,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有些债务具有特殊性,例如加工承揽中,定作人看中的就是承揽人的手艺、名气等,所支付的费用也与此相关,如更换他人势必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类债务依法是不能抵销的。
     如何行使法定抵销权呢?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不需要经过相对方的同意,提出抵销一方行使抵销权只需通知对方即可生效。实践中,通知的方式有如下几种:1、直接送达对方,由对方签收确认;2、邮寄给对方,建议采用快递的方式,并应在邮件详情单上注明文件名称;3、电子邮件,应是对方经常使用的邮件地址,否则很难说明收件人的身份;4、电话、传真方式。这两种方式不建议使用,因为涉及到证据的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方式并无问题,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用以抵销的债权是否成立。甲公司主张债权金额系通过公司业务人员核对相关资料后得出,但缺乏乙公司明确认可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这就使得本案甲方抵销权的行使存在了一定的障碍,本案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调解。
张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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