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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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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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利益反映材料

来源:郭建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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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一位农村妇女,普通的人、普通的日子,没有任何过分的想法和要求,可是村里接二连三的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实在让人看不下去、更忍不下去,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恳求有关部门的各位领导为百姓作主。

基本事实

2003年,我们村的村干部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收回近100亩承包地卖出去用于建厂,并强行将地上的庄稼铲掉。当时,村里承诺每亩每年给500元用于补偿,如果不要钱可以在其他位置补地。不知什么原因,厂子没有实际建好,但土地仍是在买方控制之下。然而,从2005年开始,村干部便利用职权擅自截留对失地村民的补偿款,发到村民手里的钱已不足一半。2007年,被卖土地用高墙圈了起来。与此同时,村干部把每年每亩给500元的承诺抛到脑后,不再给村民一分钱。失地农民实在无法生存,多次要求返还耕地并发放欠发的补偿款,但始终没有满意的结果。

另外,在补偿的问题上还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失地村民的情况是完全一样的,可是村干部利用手里的职权一手遮天、为所欲为,与村干部有关系的村民不但补了地,而且补偿也得了,有的还是按标准给的;其他的人便彻底倒霉了。就拿反映人来说,被占地1.4亩,每年应得700元。可实际上在20032004年两年足额得到后,20052006年连发带补发的每年总共才得到450元,200720082009连续三年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到手。

法律规定

基本农田是广大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村干部利用职权擅自卖耕地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村民的利益,现在连微薄的补偿款都不发给失地村民,简直不给村民活路。

法律对耕地的保护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保护,可村干部无法无天,于村民利益不顾,而且还多次扬言:“有法你想去,就是告到北京我也不怕!”多么嚣张!现在是共产党的天下,一个小小的村官敢这么放肆?反映人坚信一定有人来管他,所以也相信村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有这样的信念,反映人才有勇气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恳请有关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予关注,责令收回卖出的耕地返还给村民,并将土地补偿依承诺足额发放给反映人。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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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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