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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是军婚哪!

来源:郭建立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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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是军婚哪!

近日,一位军嫂咨询:丈夫另有新欢,但还赖着不离婚。军嫂实在受不了,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结束这段婚姻。但自己能不能和军人丈夫离婚?丈夫复员费自己能不能要求分割?

一、 非军人能不能和军人离婚?

对军婚的保护是众所周知的,法律上对此也有其特殊的规定。《国防法》第59条规定:“…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里需要特别明确现役军人的概念。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

从这位军嫂的问题可知,其丈夫已经复员,已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她与丈夫的离婚属于普通离婚案件。

二、 复员费军嫂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军人复员费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可见,这位军嫂是有权要求分割复员费的。   

举个例子:假如张某18岁入伍,25岁结婚,复员时得复员费10万元,45岁离婚。那么复员费年平均值=10万元/(70-18)1923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45-2520年,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为1923×2038460元,离婚时对这38460元夫妻之间应当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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