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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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由粤劳仲函[2009]1号文引发的思考

来源:达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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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姨今年50岁了,到了退休年龄,单位与她终止了合同。可社保方面,因为梅姨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单位根据广东省仲裁委《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问题的复函》“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终止。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无需向梅姨支付补偿金,梅姨既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又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真是苦不堪言。

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因为劳动法律法规的滞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权利的保障相关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不但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规来规范相关的劳资关系,更需要尽快完善社保体系,解决劳动者的养老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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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达燕
  • 执业律所: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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