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军律师

胡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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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惠州

擅长:

从案例探讨借款纠纷

来源:胡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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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案号:二审(2009)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74

一审(2008)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10

当事人:双方为自然人

二、事实经过:

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均系大亚湾区霞涌居民,1993年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是将存折交与被告,被告遂从原告的存折上支取520000元。此后,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据,该欠据载明被告用霞涌某快120平方米的土地抵偿其中的420000元。同时,该欠据并载明该借款尚需抵扣原告应付修车款27000元。此后,被告还款原告2000元。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被告支付欠款71000元,同时从19937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到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审:判决被告支付欠款71000元,同时从200811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到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本案的焦点问题

 本案事实清楚,焦点问题在于利息如何支付,从什么时候开始支付的问题。从原告的证据来看,没有约定利息同时也没有可以证明原告催款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本案进行了改判,否则被告支付的利息从1993年开始起算到现在,利息已经超过了本金。

五、探讨问题

1、借款的手续问题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邻里乡亲之间。如果真上了法庭,则是有理说不清。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借款时打借条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已经发生,则需要其他证据来进行说明,如录音,例如本案原告担心被告以时效来否定原告的主张,

2利息的问题

①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此,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不依照法律抬高利息,在借条上写了也是白搭。

 ②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

比如本案没有约定利息,当然是不需要支付的。补救措施是尽快催款还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所以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从催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但需保留证据,如本案计算利息就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3、催款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明白白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借款到期后的两年以内,债权人不向债务人要求归还的,超过两年则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债权人应当及时催讨债务。如果已经发生,则需要其他证据来进行说明,如录音,例如本案原告担心被告以时效来否定原告的主张,后用录音的方式确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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