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建新律师

殷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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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企业,证券投资

质量保证金的特征及其运用

来源:殷建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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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标的物的质量,由出卖人向买受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质量保证金通常表现为买受人保留部分货款(尾款)的形式,质量保证金属于金钱担保,通过特定数额的金钱得丧之规则效力使债务人产生心理压力,为避免自己的金钱损失而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质量保证金系非典型担保,其区别于定金、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实践中,常将质量保证金与保修金混同,因此本文从以下论述中予以区分。

      质量保修金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够不进行,其用途是特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质量俯保修金,那只要在保质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的,即可先动用此笔资金或以其充抵。如果保质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并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结余的,那么出卖人就有权请求买受人返还相应的款项。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出卖人预先向买受人支付的一定金钱,都可以羡现为部分价款保留的形式,期限届满都可以发生返还的效力。两者的区别在于:质量保证金属于产合同的特别担保措施,目的在于保证标的物的质量;质量保修金则是修理费用的预先给付,属于预付款的一种特殊形式,目的在于保证将来维修的正常进行。

      质量保证金制度的运用

      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质量保证金合同中对承担责任的条件预先自由约定。如如当事人既以约定,一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即不予退还;也可以约定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出卖人应先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只有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解决质量问题以至于于影响了标的物的价值和效用的,质量保证金才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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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殷建新
  • 执业律所: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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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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