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建新律师

殷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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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殷建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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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处分对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法院在对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关系的效力认定方面,法律口径基本一致,即此种买卖关系无效,不论相对人善意与否。基于这种无效的买卖关系,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之间只能相互返还财产,这对于因信赖合同有效而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相对人的履行利益无法获得赔偿。

 与以往理论及实践不同的是,依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区分原则,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缔约时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合同生效后的不能履行,则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旦违约则自然应当存在违约救济。该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提供了两种救济方式:(1)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又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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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殷建新
  • 执业律所: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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