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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李庆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量: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通过网络、媒体、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四个条件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院2022年新修订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一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是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符合以上任一情形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下的立案标准:另外吸收数额在50万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是两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就吸收数额来说,一般满100万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满500万属于数额巨大,满50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新改的司法解释不再区分单位和个人,立案标准统一了。

三、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

根据刑法176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最高刑期,由10年变为15年。

四、作为辩护律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于从犯或者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案件情况积极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如果不符合条件,再退而求其次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总而言之要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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