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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秘密资助妙龄少女,妻子起诉至法庭竟要不回所有钱款?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7 浏览量:0

丈夫秘密资助妙龄少女整整两年,金额少则几十元,多则几十万,他和少女是什么关系?他“漏出去”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还能拿回来吗?

事件经过

丈夫李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一名女大学生刘某,相识后刘某经常称呼李某为“爸爸”,并且以家庭困难为名主动找他要钱。

妻子龚某后来才发现丈夫李某在两年时间内向刘某合计转款和赠与财物数百万元。转账明细中既有几十元、几百元的小额转账,也有三五千元、几万元的转账,最大的一笔转账五十万元……

原告妻子龚某诉求:

李某在两年时间内向刘某合计转款和赠与财物数百万元,已经超出了正常朋友界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该赠与行为严重损害她的合法权益。

1. 判令刘某返还原告由李某赠与的全部款项共计3,787,788元;

2. 判令刘某返还李某赠与的全部物品,如无法返还,则支付相应对价;

3. 判令刘某承担自2020年8月至实际偿还之日无权占有案涉款项所产生的孳息;

被告刘某辩称:

李某对刘某的赠与合同及赠与行为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情形,应当合法有效。

刘某称,喊“爸爸”是开玩笑的,现实中只见过两三次面,都是李某到成都来找自己,自己没有去过北京找对方。

并称自己现实中也有男朋友,二人从未发生过不正当关系。

此外,刘某提交银行转款记录,证实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合计向李某还款25万元;另提交微信、支付宝记录,证实向李某还款72496元。

至于剩余钱款,刘某称均为道德义务赠与且无力偿还,因自己从小家境贫寒,李某让其养成了大手大脚的习惯,都花完了,好多都用来购买奢侈品,现在又主张返还,根本无力负担。

丈夫李某辩称:

向刘某大额转款是因为双方家庭背景类似,出于同情心,资助其完成学业和出国深造。但受骗了,刘某都将这些钱用作酒吧玩乐了。

同时李某称,是否发生过不正当关系记不清了。



争议焦点:

第一,李某赠与刘某的款项及物品是否属于龚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李某对刘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损害龚某的合法权益,涉案款项是否应予返还?

法官说理:

第一,李某向刘某转款以及为刘某购买各种商品及礼物的行为,均发生在李某和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龚某与李某并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向刘某转账及购物的款项属于李某个人婚前财产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款项为李某和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本案中,李某对刘某的赠与行为显然并非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该赠与行为对龚某并不当然发生效力。

李某和刘某之间长达两年时间的频繁转款记录显示,转款的备注用途既有学习、生活方面的内容,也有旅游、高消费方面的内容,涵盖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结合刘某当时作为大学生的身份以及李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应当认定李某的转款原因系出于帮助刘某完成大学学业、协助刘某留学深造、改善刘某的生活环境而给予的无偿资助。

李某向刘某的转款当中低于1万元的部分,不宜再行返还;

同时认为,超过1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明显超出了资助刘某学业和生活的正常范畴,刘彦君应予返还。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

经核算,李某和刘某之间的大额转账总计金额277.8万元,从中扣除刘某通过案外人返还李某的33.2万元以及刘某本人返还的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总计26万元款项,判令刘某返还龚某剩余21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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