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翰律师

王思翰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来源:王思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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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母亲***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已经了解本案事实。为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一、被告人***的行为并非造成被害人受伤的主要原因,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且被害人故意伤害在先,主观上有过错,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并未主动参与打斗过程,在打斗开始发生时,被告人***还对双方进行过劝阻,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损害的发生,而是积极的去阻止,但是被害人并未听其劝阻,而是更加变本加厉的对被告人***施加暴力伤害,在被告人***躲无可躲的情况下,被动参与打斗。

2、被害人均是比被告人***大好几岁的成年人,且身体健壮。被告人***在被动参与打斗的过程中,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进行必要的防卫。

3、被告人***在被动参与打斗过程中,并未使用任何器械,其行为并非造成被害人受伤的主要原因。

4、在被害人受伤倒地之后,被告人***也未再施加任何暴力行为,并积极劝说其他被告人停止加害,客观上阻止了被害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因此,被害人主观上过错在先,被告人***在主观上恶性程度较小,客观上其行为并非造成被害人受伤的主要原因。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人***在本案中应当属于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在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如实地向侦查机关供述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后悔自己的一时冲动而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在法庭调解阶段,积极参与与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并表示愿意为被害人的治疗尽到一份力量。但被害人家属却提出了总额高达59万元的巨额索赔,而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三、被告人***系初犯,且在案件发生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被告人***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身为体育特长生,平时除了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外,还坚持刻苦训练,受到老师和教练的一致表扬,并多次代表石家庄参加篮球比赛,为我市争取荣誉,如果能够给予他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其一定能够从本案中汲取教训,怀抱一颗感恩的心报答国家和社会。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在本案发生过程中,积极阻止打斗的发生,主观恶性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又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的监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均表示愿意尽监护职责。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处以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王思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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