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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免费搭乘受伤 司机未尽注意义务担责

来源:邓新安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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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好心,司机免费让人搭乘车辆,由于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发生搭乘者受伤致残的后果,为此,搭乘者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4月2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因乘客免费乘车受伤,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邵某一次性补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0329.69元。
    2008年3月28日早晨7时许,原告刘某拦下被告邵某所驾驶的三轮车,从弋阳县曹溪镇芳湖村出来,就坐在被告的驾驶位的右侧(无驾驶室),途经墙背村转弯时,摔出车外,并被被告三轮车后轮碾压腹部受伤,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腹部碾压伤,肝多处破裂,右肾功能衰竭。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右肾萎缩功能衰竭,构成八级伤残,肝脏破裂,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住院治疗39天,共花去医疗费等计人民币30464.9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已支付医疗费计人民币14000元。原告右肾重度萎缩,尚需手术费计人民币8000至10000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14556.69元
     法院认为,被告邵某无驾驶证照,擅自驾驶未办理相关证照的三轮车,违法搭乘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让原告乘坐在驾驶位置右侧,导致原告摔下车并被车碾压受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被告系无偿为原告提供帮助,应酌情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动搭乘被告驾驶的无相关证照货运三轮车,且坐在被告驾位右侧未注意安全,不慎摔下受伤,也应负一定责任。另外,原告作为被告无偿帮助的受益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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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邓新安
  • 执业律所: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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