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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尾车辆损坏索赔遭拒 保险公司被判赔付

来源:邓新安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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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追尾车辆损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据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秦先生事故理赔款人民币6920元。
    2008年9月8日傍晚,秦先生的被保险车辆由李女士驾驶与李先生驾驶的微型客车同方向沿南汇区康桥路由东向西行驶,李女士驾驶的车辆在前,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在后,在上述地点,李先生追尾撞击被保险车辆,致两车损坏。同月1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女士不负本起事故责任。秦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后诉至法院。
秦先生诉称,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因自己无法寻找肇事者,故要求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评估费、资料费、修理费等共计6920元。 
    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本案保险车辆驾驶员没有责任,据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事故亦已发生,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就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向秦先生作出赔偿,在其赔偿后,可取得代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没有责任,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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