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红俊律师

孔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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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

我国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来源:孔红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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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3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219943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已经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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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领域中作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通知的形式,将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直接运用于审批和执行程序,有力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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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孔红俊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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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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