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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交通事故律师办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

来源: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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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方杨XX的委托,担任其诉四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代理人。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事故认定清楚,赔偿责任明确。

本案事实清楚,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 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根据被告二是车辆的主人,其雇员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雇主即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就算其是挂靠关系,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三、被告四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关于本案的法定赔偿费用
    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应当得到支持。《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国家采取的是完全赔偿的原则。

关于本案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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