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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约定导致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作者:罗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量:0
案由:2013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仲裁。后因A公司资金出现困难,无法及时支付货款,A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同意替A公司向B公司代付货款,三方便签订了一份《货款支付三方协议》,协议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如在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向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A公司及C公司一直不支付货款,后B公司便按《产品购销合同》只以A公司这被申请人提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理由是因三方协议已重新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产品购销合同》的仲裁条款已无效。
评论:本案虽然A公司与B公司在《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但因后来A、B、C三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又对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因此,可以认为是A公司与B公司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重新约定,所以,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失效,应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