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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对医疗费进行审查?

来源:汪通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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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在赔偿权利人提交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后,如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有异议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证明责任可借助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或专家正人的证言予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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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通
  • 执业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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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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