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东律师

张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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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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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代位继承制度有什么不同?

来源:张嘉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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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代位继承制度有什么不同 ?

一、台湾地区代位继承的要件:(民法第1140条) 

1、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A、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并不仅限定被继承人的子女。 

B、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若丧失继承权,亦可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继子女并不包括在内。 

c、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有血缘关系才可以作为代位人,并以亲等近者优先。 
  二、大陆代位继承的要件:(继承法第11条)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A、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B、仅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作为被代位人。孙子女、曾孙子女不在此內。 

C、若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不可作为代位继承的原因。 

D、被代位继承人并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均有可成为代位继承人。 

   三、从此可见,两岸都有代位继承制度,但代位继承的原因、代位人的条件、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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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嘉东
  • 执业律所: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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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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