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就北海案件有感
李律师就北海案件有感
发布日期:2011-10-16 作者:李律师
就北海案件有感
1、 我是法律人支持的是法治的早日实现,本人对北海案件的任何分析、表述均不带任何倾向性,仅为个人就本案所听所想所感而发:
2、 看着被害人的父母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席上
3、 在辩护人出示的2011年5月17日对裴讯问录像时,公安机关在讯问裴时并没有对讯问过程进行任何记录(包括手写或打印),公诉人在质证时,证人(陈,X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侦查人员称:“当时讯问时录像坏了,又重新录制的”,辩护人向证人发问:在5月17日讯问时的真实性,证人称在讯问之前曾向裴日红做工作(开导)。。。
4、 开心一笑(庭审趣闻):哈哈哈,辩护人问证人你用的手铐有多重,要如实回答,而证人称:你带的眼镜有多重你知道吗?
5、 问话不到位,我如果作为辩护人:从讯问录像来看,不是讯问当场进行的同步录像,所以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持有异议;同录像所讯问的事实是按之前打好的材料进行的讯问,而之前讯问是不合法没有当时的录像印证,因此,二份证据均不应予以采信。
6、 假如我向证人发问:?从开导、讯问及录像的时间是多长?为什么当时同步录像时未进行检查呢?进行审讯时是否必须进行同步录像?
7、 你们在录像时有没有当时记录?
8、 录像时让裴签字的笔录是你们录像时记录的笔录吗?
9、 让裴签字的笔录是什么时候记录的?
10、 记录时进行同步录像了吗?也就是说让裴XX签字的笔录没有证据证明是合法进行的讯问,是否采用刑讯逼供用录像是证明不了的。
11、 侦查人员在被讯问人签字时给被讯问人一张纸条,上面写着“以上材料我看过,与我说的一样”—证人称为公安工作惯例—而此惯例有可能强制被讯问人按照纸条所写内容签字,怎么没有我对以上哪部分内容有异议呢?在长时间的开导—记录—录像全过程阳少也要4个小时,讯问笔录记录为2个小时,而在被讯问在从深圳押回北海的途中一直是用手铐反铐着的,在录像时对被讯问人又穿着长衣长裤(侦查人员即证人称关心他怕他冷给他穿的,而证人自己却穿着半袖衣)的情况下进行讯问、签字,我想任何人的精神已经极度疲惫,毫无自卫—防卫意识,记什么、签什么均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他要睡觉了。
12、 开心一笑:辩护人:裴你是否敢问证人讯问时是否对你进行了刑讯逼供?裴:“敢”,审判长:“辩护人!这个程序是你启动还是法庭启动?”哈哈。。。
13、 看着别人开庭真着急呀!有劲使不上,不能直入主题,抓住关键一步到位,就这样一上午时间又结束了
14、 庭审无续,应当按一辩二辩座次发问发言,而不是谁想说谁举手就说,想起来又说,浪费时间!
15、 之前记录的讯问笔录与录像中讯问的内容是不完全一致,是否有修改,不一样怎么办,录像中没有修改过,直接签字,并且签字时写的是裴而不是裴,后改过来的。
16、 开心一笑:辩护人杨律师称:“要向检察院举报侦查人员构成了刑讯逼供罪和伪证罪”,证人:“法官,他威胁我”!审判长:“辩护人,你这是向证人发问吗?举报是什么程序你作为法律人不知道吗”?
17、 北海法院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庭审中的话简不能发挥作用,发言听不清,尤其是检察人员及被告人的发言根本无法听清。
18、 裴向证人发问:在制作笔录之前,在录像的过程审问之前是否对我进行另行审问?证人:在我的办公室我对你只是问些与案件无关的事;裴:评价在对我讯问时是否注意我手上有伤?
19、 开心一笑:杨律师在向证人发问时前凑也许长了些,证人直接说:杨律师,你问我就直接问吧,不要再表现自己了!--能够看出来辩护人与证人之间的对抗情绪是很高的。
20、 公诉人就视听资料及5月17日的供述记录发言意见:证人出庭如实地说明情况,公诉人认识符合当时的情况请法庭予以采信。
21、 辩护人在质证时进行侦查人员伪证罪的意见,而不谈证据的质证意见—真着急
22、 因讯问记录有异议被讯问人签字时签的是其弟弟裴的名字。法庭恢复控辩双方对裴进行发问,休庭,下午继续审理。
23、 2011年10月15日 2:30分继续开庭:
24、 公诉人向裴发问:5月17日晚上9点多钟到的刑侦办公室,再到讯问室,17日晚上到的大概审讯了3个多小时,讯问过程中有一个人在现场录像,程要在审问之前拿电棍电过我,今天在录音录像中的笔录是办案的侦查人员从事没有去过机械。
25、 辩护人向裴发问:17日晚到达北海在证人程的办公室,晚上开始是三四个人把我绑了起来,问我说是否参与打架,我说没有,他们就用电棍电击我,把电放在我的手指开开关重复电我,我全身麻廦,大概电了7次有二、三个小时,把我吊起来,吊到窗户上只让我的二个脚趾头着地,右手用左手拖上来是因为左手有伤动弹不了,是他们把我的手吊在窗户上吊的和挷在椅子上造成的。录像只有38分钟,侦查人员讯问的将近3个小时,在讯问时一直不断地电,签字后到办公室,没过几分钟让我去现场,19号下午到的看守所,记录过程是乱说的。
26、 如果我问裴:1、你签订的笔录是录像时讯问的笔录吗?(不是);2、那你签字的在讯问时有刑讯逼供行为吗?讯问过程合法吗?(不合法, 被刑讯);3、如果是这样录像时你怎么还会签字呢?
27、 他们几个是轮流的讯问我,我乱说了经过后他们说不对,和他们了解的经过不对,经过是打印的,又把我押到办公室讯问,也 有三个小时,这中间没有让我吃东西,也没有休息,坐在那里让我看审问条例,签字的时候写裴是我精神不好,笔录是虚假的,不是真实的,天亮了他们让我去看现场,到看守所后他们又让我签笔录,我没有签,第一个证人参与过对我的刑讯。
28、 签字时给我一个纸条,上面写着“与我说的一样”,因为我知道笔录是假的,我不签怕又打我。
29、 传证人黄到庭(是辩护人今天申请出庭的,公诉人申请出庭中没有黄):黄,34岁,警察
30、 公诉人发问:参加了对被告人的一次讯问在讯问时是在武警大队办公室,有陈副大队长,被告人坐在椅子上铐着手铐大概是凌晨1点左右在分局讯问室当时在一楼讯问室,是陈作的笔录,做好后我把笔录打印出来,后来发现上后来我就用录像重新录,后来把笔录让他看签字,在讯问过程中没有非法讯问,笔录是他看过了然后抄的以上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的。
31、 开心一笑:证人说裴X当时讯问时精神饱满,杨律师说他是不是在那里唱歌?
32、 开心一笑:裴向证人发问:“录像坏了是谁修的”?证人“刚才问了你没有听吗”,裴:“现在是我问,您必须回答”!---从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身份转换成发问人与证人关系,公安侦查人员还不适应现在身份转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今后将会成为刑事诉讼中有可能出现的又一程序。
33、 从本案被害人父母的穿着打扮及外表形态来看,不可能存在公安人员受贿而做伪证的情形。
34、 本案庭下坐着的裴的父母也是穿着拖鞋的普通农民,是绝对没有能力左右案件的,本案的发生事实上就是公检法机关在依职权在具体办公室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及刑事诉讼法急待修改做出具体明确规定的迫切性。
35、 看着本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父母可以知道,他们任何一方都均不具有以金钱或权利来左右案件的能力,本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以侦破案件过程中为了破案而采取的措施。我一直认为公安机关以立案率、破案率、不破不立、达到多少破案率来衡量工作标准造成的,我曾经在公安工作过,公安侦查人员的工作压力是非常之大的!通过本案,我想公安机关也要调整工作衡量标准,立案、破案尽力就好,不要给他们太大、大多承受不了的工作压力,刑讯逼供的现象自然而多大的就会消失的---有哪个工作人员为了工作会让自己蹲几年监狱呢?
36、 但是中国的社会有些犯罪嫌疑人,作为侦查人员,你不给他施加压力,他是不会主动交待罪行的,如何改变公安侦查人员办案思路、工作作法、如何有效针对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的工作经验都需要通过本案来促进、纠正。
37、 公诉机关在明知本案所举的录像资料与讯问笔录并不是同小进行的,存在合法性及真实性异议的的情况下仍然对二份证据要求法院予以采信显然是偏坦公安拿电棍机关的行为。
38、 其实,律师被伪也是一样的,只收了5000元代理费的情况下有必要去制造伪证吗?----侦查人员也好、律师也好,不是利益驱动的原因,也许是法律规定有失?
39、 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的签名明显为同一个人所答,但辩护人在询问评价时证人称为自己亲笔所签。
40、 2011年5月17日的讯问录像要求录像人员李出庭作证:证人李,31岁,警察。
41、 公诉人发问:证明2011年5月17日的讯问我参加过,是我拍摄的,是谁联系的我忘记了,从开始到结束我都参加了,用的是手提式的录像设备,是审讯室的录像头坏了,我们技术室 有十个人,每个人都可以录像,当天我值班,现场的录音录像都由我管。
42、 开心一笑:辩护人向证人“你的摄像机是什么牌子的”,证人:“我问你你的眼镜是什么牌子的”,辩:你作为公安的技术人员你。。。,以讯问证人语言还要具有威摄力。。。
43、 王律师思路很清晰,询问证人及开庭的效果相对之下很优秀。哈哈。。。王律师:谢谢审判长维护我说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