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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来源:黄方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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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黄府征【2020】7号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广西南路、浙江南路,南至淮海东路,西至大世界、云南南路,北至延安东路、金陵东路。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共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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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方明
  • 执业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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