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彦律师

张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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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解除后如何担责

来源:张明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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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A公司位于某地商砼站的场地及相关生产机械设备、设施。B公司使用A公司的资质进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合同签订并履行一年后,因A公司未及时办理环评手续问题,B公司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和定性:一、合同解除;二、因A公司原因未及时办理环评手续;三、案涉合同效力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关于B公司租赁A公司场地、生产机械设备、设施合同部分为有效,对于B公司借用A公司企业资质进行生产经营合同部分为无效。

本文探析的是合同解除后对B公司经济损失的担责问题。

意见分歧

观点一:

A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环评手续导致B公司被责令停产,是解除案涉合同、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直接原因,因此,对于B公司的损失A公司负有全部责任。

观点二:

虽然B公司因A公司未及时办理企业环评手续,才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进而解除合同(有效部分),但办理环评手续属于企业资质范畴,而B公司借用A公司的企业资质进行生产经营因违法而无效,所以,B公司最终被责令停产还是因这一无效行为所导致,B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来划分责任进行赔偿,而对于无效合同部分,签订无效合同的当事双方均负有同等过错责任。

法律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和强调的是:合同的解除,必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因而所解除的只能是有效合同,而对于无效合同只能是合同自始无效,谈不上解除。

从本案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合同》效力问题看,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即:对A公司将混凝土搅拌站的场地及相关生产机械设备、设施等租赁给B公司使用部分为有效合同部分,B公司使用A公司企业的生产资质进行生产经营为无效合同部分。

而A公司租赁给B公司使用的场地及相关生产机械设备、设施均属于正常状态,B公司进场后利用该场地及相关生产机械设备、设施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一年之久,说明作为出租人的A公司所提供的租赁标的物并无瑕疵。合同有效部分解除后,既然A公司提供的租赁标的物不存在瑕疵,也不存在其他方面的违约行为,B公司在接手搅拌站后为自身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所谓经济损失, A公司理应不予承担责任。

那么,既然如此,本案涉及到B公司所谓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就只能限定在双方在签订无效合同部分时是否存在过错问题上,即因合同无效而担责任的问题。而并非是第一种观点所认为的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由于A公司未及时办理环评手续这一问题上。能不能办理环评手续问题属于企业资质的问题,而涉及到借用A公司企业资质进行生产经营问题,就属于无效合同部分的内容了,如上所述,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只能考究在签订无效合同时,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而不是无效合同在“履行”中哪一方具有过错,无效合同部分无论能否顺利“履行”,其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不具效力的,如果还追究“履行”中孰是孰非,必然于法无据。而第一种观点认为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由于A公司未及时办理环评手续正是属于在无效合同部分“履行”中的问题。

A公司和B公司均系企业法人,应该明知企业的经营资质不得非法出租、出借或转让,却仍在合同中约定了无效条款并且“履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对合同的无效部分均负有过错,因此,对于B公司的经济损失亦应均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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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明彦
  • 执业律所: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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