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三的几个首次明确
来源:刘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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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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