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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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制度

来源:刘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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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制度的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就一人公司的概念、种类、产生以及一人公司立法现状的优点、弊端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若干意见

关键词:一人公司  概念  种类 产生原因  优点及缺点  举证责任建议

一人公司概念及特征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由一个股东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有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即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是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有三个突出特征:一是股东的惟一性。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转让给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其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二是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是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简单化,所有权和经营权大多都不分,所以在一人公司当中,一个股东身兼多职,履行多种职能。

二,一人公司种类

一人公司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仅为单个股东所持有,并且该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公司在设立是,公司章程记载或公司登记股东就仅为一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公司股东人数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从各国实际来看,不管各国公司法是否承认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已在各国广泛存在。

2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这是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东身份的不同划分的,法人一公司又可划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法人独资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依据组织形态的不同而做出的划分,实践中存在的大部分是一人有限公司,规模也较少,一人股份公司存在较少。

三,一人公司产生的原因

1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无法避免。限制经营风险的有限责任对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但通过设立多个股东的公司而获取有限责任往往又使一些当事人感到不便,在法律禁止设立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往往采取迂回的方式实现其个人企业的法人化,即邀请挂名股东凑足公司的最低法定股东人数成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成员的退出、死亡或股份转让等情况也具有导致公司的股份或资产归一人所有的可能性。(2个人经营者对有限责任利益的追求。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从事市场经营的风险越来越大,当事人对有限责任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个人企业主为了避免营业外的个人财产免受企业经营不利的威胁,避免因一次经营的失利而倾家荡产,他们强烈要求披上法人的外衣,使其一人举办的企业具有独立人格,使其个人的人格、个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相分离。

四,一人公司存在的优点、缺点。

1一人公司的存在具有其重要的自身价值。这是由其本身的优点决定的,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公司首先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嫁到其股东身上。承认一人公司的设立可以极大地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来说,具有很大的价值,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这是一人公司对其最富有吸引力;并且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业务经营,灵活,及时有效的做出相应的决策。

2同时,一人公司的自身特点也决定的其存在具有很大的缺点。一人公司的最大特点在于股东人数仅有一人,容易导致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公司的全部资本均来自唯一股东出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不存在相互制衡的机制,为一人股东实际控制公司提供了便利,这就容易导致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而损害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各种行为,从而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这也是一人公司的先天缺陷。

四,举证责任问题及原因分析

因为一人公司的特点具有其弊端性,新公司中首次明确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责任制度,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问题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的责任,即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公司财产与个人(股东)财产混同时,债权人往往无法或者难以举证证明一人公司的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在责任承担上的不同。这里存在一个证明标准的问题,即到底股东如何举证证实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到底提供什么证据才算完成举证责任,这亦是在实务中比较难以具体操作的问题。

五,对一人公司的治理建议

一人公司弊端确实有很多,但是即使是各国法律不承认其合法地位时,它同样以其他的形式存在,也无法对其有效的制约。就我国来说,即使不承认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一公司也同样大量存在,这已是不可以否定的事之前。因此,应该在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一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时,也应该允许设立企业不人和自然人一公司。现在本人就以下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建议:

1)确保一人公司资本充实,可仿效发达国家做法,我们可以对一人公司设计专门的会计监督制度,要求专业会计师负责一人公司平时业务及财产的监督,并对于股东的出资进行评估,在一定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设立专门的会计公司,财务会计人员隶属于会计公司,而不再隶属于一人公司,同时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职位必须由会计公司的会计人员担任,这样不但使一人公司股东对会计人员构不成利害威胁,而且还能使会计人员较好的遵守法律,有效地监督一人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甚至避免做假账行为的发生。

 (2)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一人公司是最需要引入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的公司,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必须注重职工和债权人的参与。因此改应建立一人公司职工监事制度和债权人监督制度,由职工代表和债权人充当一人公司的监督机关以对一人股东作出制约,并保障监督机关的一些特权,如在职工监事任职期间不能被任意免职、解雇,职工监事和债权人有权查阅公司所有账目,一些涉及企业前途的重大经济决定必须有职工监事和债权人的统一认可等。
3)、建立股东个人财产公示制度
为了防止公司资本与一人股东生活费用的交叉使用,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淆,公司流通资产挪作他用以致唯一股东侵蚀公司财产现象的发生,有必要建立唯一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以促进唯一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4)、提供担保或进行保险。公司在设立或存续过程中,当股东仅为一人时,或者一人公司在设立一公司时,应缴纳一定担保金或进行保险,为本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进行担保。以保证该公司的行为不会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一人公司利用有限责任来进行投机活动,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思考 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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