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
来源:黄斌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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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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