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来源:孙葆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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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友问:一位小学老师在板书时(上课期间),两个学生为争夺一支铅笔,一位学生将另一位推倒在地。经检查,倒地的同学捽成轻度脑震荡。请问,学校有没有责任?有多大的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至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老师在上课期间,应当维护好课间纪律,发现有学生打闹应当及时制止,老师没有尽到义务,造成学生受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至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老师在上课期间,应当维护好课间纪律,发现有学生打闹应当及时制止,老师没有尽到义务,造成学生受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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