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恒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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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量:0
一、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标准。
1.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能是任何单位或个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还进行销售,不知情则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是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各种经销形式。
5.对于销售行为是否是明知的认定,需要根据客观事实来判断,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品是仿冒品,即可认定为故意。
二、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法律上有明确区分。
1.客体上,前者侵犯的是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后者则侵犯的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权益。
2.在客观要件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特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涉及产品掺杂、掺假等行为。
3.从商品性质上分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而伪劣产品罪的对象必然是品质不合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