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艳春律师

庞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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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

[原创]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来源:庞艳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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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 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在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全部被采纳,最终以本律师辩护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庭前我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xx的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xx只有十四周岁,虽然在网上与人发争了纠纷,但是他和发生纠纷的张爽并不认识,如果没有他人的支持他是不敢去找人打架的。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司刑事技术鉴定本案被害人“由于全身多处砍创及刺伤导致大失血而死亡”,但是在分析说明中明确阐述“特别是右大腿刺创造成股动静脉破裂,可导致血液更迅速流失。”说明右大腿的伤是其失血过多的主要原因,而被告人xx只打了被害人的背部,未伤及动静脉,其伤害行为较轻。

    二、被告人xx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xx犯罪时,刚满十四周岁,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xx20071129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xx应当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51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人xx犯罪时的年龄未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又是初次犯罪,犯罪后又有悔罪表现且是自首。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刑事处罚。

    四、社会的责任不应由未成年人完全负担。zeM广东刑事辩护网

    本案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被告人xx父母离异,缺少父母的管教和家庭的温暖,经常去网吧上网以至于互联网成为他们结伙的媒介,虽然国家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但是却屡禁不止。正是因为家长及其社会角色的不到位,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被告人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综上,鉴于被告人xx在实施犯罪时未满16岁,归案后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已经悔罪,请求法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被告人xx减轻处罚。

     

    辩护人:庞艳春

    20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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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庞艳春
  • 执业律所: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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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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