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艳春律师

庞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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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

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的认定及其处理

来源:庞艳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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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9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不定期的财产作抵押。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92条,没有合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消灭,定金收取构成不当得利)

《担保法》

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

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16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117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的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

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22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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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庞艳春
  • 执业律所: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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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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