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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昊元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唐浩文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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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昊元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和权属公司的投资行为,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综合效益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投资者权益,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过程介入和信息共享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以重庆昊元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是指重庆昊元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是指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或机构。
2.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下属单位。
2.3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的管理。

3 投资管理形式
3.1 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投资方式包括:
3.2 直接或间接投资;
3.3 资金或实物投资;
3.4 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3.5 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核、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4 组织和职责
4.1 集团公司设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实施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协助集团公司董事会制定集团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b)主持制定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c)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与监管;
d)负责下属单位投资项目的审查、报批和备案。
e)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项目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资产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相关的前期调研。
4.2 审批职权
a)下属单位董事会负责在下属单位股东会或集团章程授权范围以内项目的审批。
b)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集团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审批和下属单位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审核。
c)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和下属单位投资项目的审核。
d)集团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的审计。

5 投资标准
5.1 投资计划准则
5.1.1 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应制定本企业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要分别根据中长期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及相关制度确定。
5.1.2 下属单位的中长期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及相应的投资计划报集团公司备案。
5.1.3 集团公司的投资计划和下属单位的投资计划由集团公司报本行政辖区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1.4 投资应坚持以战略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团利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根本原则,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的产业体系。
5.1.5 投资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5.1.6 投资计划应经过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战略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等方面的分析。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行。
5.1.7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价指标包括利润指标、竞争力指标、战略发展指标、风险指标。
5.1.8 集团公司投资可行性论证主要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5.1.9 下属单位投资可行性论证主要由下属单位组织进行,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代表集团公司收集相关信息并在集团公司内部审核程序中发表意见。
5.1.10 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完善和管理集团内部投资信息网络系统,集团内逐步实现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的共享。
5.2 投资决策管理标准
5.2.1 集团投资管理实行审核制、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5.2.2 实行审核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a)下属单位投资计划以外的项目;
b)下属单位计划内项目总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在20万元以上;
c)下属单位计划内项目总投资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在10万元以上;
d)下属单位的所有对外投资与合作项目。
5.2.3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
5.2.4 上述范围以外的下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5.3 投资项目审核和审批标准:
5.3.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集团的长期发展规划;
5.3.2 经济效益良好;
5.3.3 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5.3.4 法律手续完善;
5.3.5 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5.3.6 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6 投资审核、审批流程
6.1 对于实行审核制的下属单位项目,根据下属单位投资项目审核流程,按照项目申报——审查论证——审议决策——项目报批——审批实施五个步骤进行管理。
6.1.2 项目申报 下属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交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交外派董事或授权代表、资产管理部:
a)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b)下属单位投资项目的投资议案;
c)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d)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情况;
e)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f)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j)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6.1.3 审查论证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提出项目建议,并出示专业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
6.1.4 审议决策 分管副总经理出示意见后报总经理,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总经理办公会直接形成决议。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形成决议。
6.1.5 项目报批 需上报政府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其项目计划、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引进设备确认等,由负责项目的部门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或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6.1.6 审批实施按以下权限进行:
a)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20万元以下项目的决议和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形成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的决议,经资产管理部传达到外派董事或授权代表,由外派董事或授权代表在下属单位董事会上表决,表决通过后由下属单位具体实施。
b)董事会形成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的决议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在下属单位股东会上表决,表决通过后由下属单位具体实施。
6.2 对于实行审批制的集团公司项目,根据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方案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项目报批四个步骤进行管理。
6.2.1 方案论证 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人员经过方案论证后提出投资方案,报分管副总经理。
6.2.2 审议决策 分管副总经理出示意见后报总经理,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直接形成决议。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报董事会审议决策形成决议。
6.2.3 项目报批 需上报政府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统一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或备案,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6.2.4 审批实施 通过的投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移交项目负责部门或组织具体实施,否决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将项目资料纳入项目库备案管理。
6.3 对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下属单位在项目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提交备案材料存档,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7 投资过程管理
7.1 集团内的项目投资管理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方式指定项目负责人,做到责、权、利相对等,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7.2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汇报。
7.3 投资项目汇报材料,包括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措施、安全、投达产情况等,应按月送达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备案。
7.4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7.5 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投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违反本制度进行投资的行为和投资管理混乱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8 投资结果评审
8.1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结果进行评审。
8.2 投资结果的评价依据是项目批准、通过时制定的各项指标。
8.3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评审完毕,形成评审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如属需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将投资结果评审报告上报本行政辖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9 法律责任
9.1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或授权代表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董事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2 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资产流失、企业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3 投资项目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投资管理原则、标准、程序及集团的其他与投资有关的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9.4 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负责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
10.2 本规定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0.3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发布施行。
10.4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报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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