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瑞朋律师

靳瑞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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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继承,涉外纠纷

全球化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制度环境研究

来源:靳瑞朋律师
发布时间:200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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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制度环境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之间的发展不平衡越来越突出。为什么会出现经济发展的如此之不平衡呢?究其根本原因,除了地理环境、政策支持的因素外,制度环境的差异是形成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根本原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今后约束经济发展发展的已经不完全是资金、技术、人才问题,约束今后经济发展的瓶颈,越来越体现为制度环境。

关键词:发展 制度环境 法治

Discusion on the system environ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globalization times

Abstract:Our country’s economy and modernization makes great progress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 our door to the word, but as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unbalance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become more and more outstanding. What caused this phenomenon. Besides the reasons of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and policy, the difference of the system environment is the essential reason that cause to the unbalance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perfect system environment is the base of economic growth. Henceforward, the capital、technology and the person with ability are not the main reasons any more to inhabit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but the system environment。

Key word: development system environment rule-in- law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一些发展中的不和谐现象也越来越引起了专家和学者们的注意,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要快于内地,但是在沿海地区的城市中经济的发展速度也有很大的差别。笔者在内地一中等城市读的大学,据南方的同学说,他们家乡的经济要比内地快大约15年,笔者当时把原因归结为国家在政策上的倾斜,南方城市开放较早,外资企业较多等。但是改革开放快三十年了,内地城市在吸引外资的政策上也下了很大的功夫,内地与沿海在政策上的差别也在消失,然而内地城市的发展速度大都赶不上沿海城市。笔者百思不得其解,最近读了吴志攀老师的《WTO后时代我国产业发展的制度生态》一文,吴老师在此文中阐述了产业经济发展背后的制度原因,吴老师认为经济发展的因素,已经不再是资金、技术、人才,而是制度因素。
一.“东莞现象”[①]背后的制度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东莞既不是经济特区,也不是经济技术开发区,甚至在经济上还十分落后,但是到了现在,东莞已发展成了中国出口商品的生产基地,很多高科技产业在此落户。东莞在2001年的进出口总额为190万亿美元,在全国城市中排第三位。温州的小商品已销售到了世界各地。看到这些数据,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一个沿海小城会超过北京、天津、重庆等大城市及各大省会城市呢?国家在这些大城市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东莞作为一匹黑马闯入了中国人的视线,高科技的现代企业在这些沿海中小城市悄然兴起。
按通常的看法,一个城市经济发展的因素包括:(1)资金支持,(2)人才支持,(3)技术支持等。所谓资金支持指经济发展中能够得到充足的银行信贷资金、国家财政的支持,以及资本市场的形成。如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传统工业基础好,资金集中,国家在政策上也倾斜于这些城市,上海、深圳的证券资本市场集中了大量的资金。所谓人才支持指具有高学历、受过高等教育的较为集中,学历程度普遍较高。在北京的中关村,拥有博士和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占人口总数比例相当高,海淀区的240万人口中,硕士、博士、研究人员、高级工程师、教授、副教授等高学历人口有40万占区域人口的六分之一[②]。所谓技术支持指大学、科研机构相对较多。在大学、科研机构较多的城市有利于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更新。但是在东莞既没有大规模的资金市场,也没有大量的高学历人才和有名的综合性的大学,然而,我国IT产业的加工和生产基地却在这里建立,而没有出现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研究。
吴志攀老师在《WTO后时代我国产业发展的制度生态》一文中,阐述了“东莞现象”背后的制度环境因素。吴老师把产业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形象地比喻成制度生态。生态环境是一个多方面、多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形成的复杂体系。我国经济发展所需的发展环境也是如此,不是单单具有一两个方面的条件就能形成的。吴老师归纳了IT产业制度环境的几个指标:(1).即时兑现的合同制度。(2).具有公信度的与权威性的会计及审计制度。(3).商业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4).被记录和评价的信用制度。(5).清晰而具体的产权制度[③]。
笔者认为,这五个条件或指标,不但是IT产业应该具备的,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指标。除了这五个指标外,还应该加上一个,那就是法律的健全和有效运行。法治不但是市场经济形成、发展的保障力量,更重要的是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完备的法治,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说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也法治建设的过程,两者是不能分离的,市场经济离开了法治,也就不能算是市场经济了。
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的发展是人类一直不断的追求目标。经济学研究表明,在影响经济增长的各种因素中,制度处于最核心的地位。“东莞现象”已证明了这一观点的正确性。那么什么是制度环境呢?戴维斯和诺斯对制度进行过系统的分析和具体的分类,他们认为,第一类制度是宪法,它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第二类制度包括法律、规章、社团和合同,它们是根据宪法创立的;第三类制度是规范性行为准则,包括风俗习惯、文化背景、意识形态等[④]。如果把资金、技术、人才、土地、资源等看成经济发展的“硬条件”,那么制度环境则是经济发展的“软条件”,并且“软条件”的作用应该大于“硬条件”。在所有的“软条件”当中,法律是最核心、最根本的制度。并且在现代法治社会,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根本不存在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制度[⑤]。
如果把所有的制度因素分成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话,法律和国家政策则为正式规则,观念、风俗习惯则为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改革开放后,国家在政策上、法律上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导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这些规则都属于正式的制度。并且随着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改革开放的认同感不断提高,外来文化和技术对人们的冲击力度也不断扩大,人们的思想观念、风俗习惯也在不断改变,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同时也促进了正式制度的变革。在沿海城市,因其开放较早,与国外的经济往来频繁,人们在思想观念上易于接受市场经济的制度要求,另外当地政府也为外商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逐渐形成了市场经济下的制度环境。大批的外商也相继来投资,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地产经济的发展,所以才会出现所谓的“东莞现象”。
二.经济全球化推进了我国制度环境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们要面对的不单是国外的商品,更重要的是国外的制度和意识。我国沿海地区,因之处于开放的最前沿,最早接受到了市场经济下的制度环境、思想观念。这里的制度环境要比其他地区更好,所以这些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比其他内地城市要高的多,经济的发展速度也要快的多。
外商在华投资建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其在管理上完全按照母公司的模式,这些公司有健全的会计及审计制度,并且产权清晰明确,另外外商投资的企业与海外市场保持密切的联系,他们具有海外市场要求的信用经验。尽管我国企业在这些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经验还不丰富,但是由于受到外资企业的影响以及开拓海外市场的要求,这些企业必须从计划经济的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和规范,并且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转变,制度环境才能在这些地区最先形成。制度环境的形成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经济与世界接轨的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市场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制度环境的建设。我们应该以加入WTO为契机,加快我国制度环境的建设和培育,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制度环境。
三.构建法治社会是制度环境形成的根本保障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影响个人经济行为和社会经济运行的根本力量,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是影响经济增长的最根本因素,这一点,在作为法治经济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不过刚刚起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秩序还不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制度还不完善,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还没有形成。因此,加快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加快法治建设,才能为形成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鉴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立制度环境之需要,笔者建议:
1.在立法上,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经济,没有主体性的个人和组织存在就没有市场经济,因此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先确立市场主体[⑦];健全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取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产权即代表财富,是人们参与生产、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另外,产权清晰有利于平衡产权管理者的权利与责任,其他所有的管理制度才可以成为法律以上的[⑧];完善信用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管理是我国面临的十分紧迫的任务。经济全球化打破了传统的民族国家界限,世界各国都必须遵守国际性型标准和国际性规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WTO信用规则,势必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所遵守的共同准则,与国际接轨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信用建设的参照坐标[⑨];完善市场经济交易法律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市场交易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它能充分发挥各种社会资源的作用,市场交易不能顺利地进行就不会有市场经济。市场交易要求法律为其提供保障,建立起自由、规范,公平、安全的交易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市场的主导力量,市场经济则要求政府推出微观经济领域,政府的职能应该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为市场主体服务,建立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二是公共职能,如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
3.完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宏观调控对于克服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抑制通货膨胀,优化经济结构,保障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有重要的意义。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防止政府对市场的过分干预,并且要健全宏观调控的程序和责任制度,防止宏观调控的主观性、随意性。
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行为的高效率。司法改革是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内权利与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是司法领域的一次内部变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⑩]。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坚持以实现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效益、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司法改革要充分发挥司法权利对社会稳定、经济安全的保障作用,又要实现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最终实现司法的法治。


[①] “东莞现象”是该发展类型的一个统称,它概括了苏州的昆山、上海的张江、浙江的温州、台山、宁波等。见吴志攀:“WTO》后时代我国产业发展的制度生态”,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6卷,第21页。
[②] 吴志攀:“WTO》后时代我国产业发展的制度生态”,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6卷,第23页。
[③] 吴志攀:“WTO》后时代我国产业发展的制度生态”,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6卷,第26-31页
[④] 奥斯特罗姆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35页。
[⑤] 邱本:《市场法治论》,中国监察出版社2001年,第23页
[⑥] 邱本:《市场法治论》,中国监察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⑦] 邱本:《市场法治论》,中国监察出版社2001年,第36页。
[⑧] 吴志攀:“WTO后时代我国产业发展的制度生态”,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6卷,第31页。
[⑨] 刘瑛:“论企业信用法律规则制系统的建立”,载《经济法论丛》第5卷,第158页。
[⑩] 严励:“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载徐静琳主编《中国入世与中国法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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