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艳律师

何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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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来源:何晓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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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要获得赔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责任的承担主体,因情况不同,责任的承担主体也不同,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况,对交通事故中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进行简单介绍。

1、机动车所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

①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对于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为责任主体,尽管其本身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而其承担责任的依据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虽然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但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金额超出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时,各方责任如何承担呢?我们应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来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在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内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其余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

②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

我国设置交强险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手段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赔偿,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以机动车投保为前提,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就无法通过保险这种手段分散风险和拟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如果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按照一般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时,将对受害人造成不公平,尤其是受害人也应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本来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由于致害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而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了受害人,这对受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的责任承担同上述参加交强险而超出责任限额的责任承担的不同情况确定。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

我们先来看下案例:2009年5月6日,王某向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因王某当时资金有限,双方约定‘所购车辆登记在4S店名下,在王某付清车辆的全部款项前,4S店保留王某所购车辆的所有权’等内容。

,王某在驾驶该机动车时与在其前方驾驶的奔驰车发生追尾,交警认定由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应赔偿奔驰车车主损失2万元,但王某无力赔偿。对于此次事故,作为车辆的所有人4S店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购买人王某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王某,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4S店,4S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被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

当机动车被他人盗窃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中断了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的支配,也中断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运行利益。机动车的支配、运行利益完全由犯罪分子支配和控制,因此,在机动车被犯罪分子盗窃,也包括抢夺、抢劫情形下取得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机动车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机动车被盗、被抢后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机动车被质押情形下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情况非常普遍。机动车作为质押标的物被质押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占有、支配,不再是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如果在此间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根据机动车的使用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5、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保养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主体。

当机动车的所有人将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保养时,该机动车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而修理厂或保养机构取得了对该机动车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权。如果在试车或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事故的责任承担者,但如果机动车主在紧急避险时由于采取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机动车主也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以上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所作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供大家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时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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