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下面简称保险公司)委托,指派陈新芳律师担任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黄国忠醉酒后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根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林向华双方签订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荔城大队所做出莆荔交警公交认字(2009)第001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黄国忠是醉酒后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并且是在没有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公司与被告林向华双方签订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规定,驾驶人醉酒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第三人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对于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保险公司与被告林向华双方签订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七项第一小款,无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第三人不负责赔偿;根据庭审调查,被告黄国忠未经车主林向华允许,私自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第八项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保险公司对第三人不负责赔偿。在全国严厉打击醉酒驾车高压态势下,被告黄国忠顶风作案,造成一死两伤严重后果,如果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无异于放纵醉酒驾车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合同意思自治基本原则。
二、对于原告请求赔偿标准和项目
原告提供了两份卫生院证明由于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户口本明确记载朱伟和林慧兰为待业青年,朱伟文化程度为初中,这与卫生院证明中朱伟文化程度为中专相互矛盾。因此朱伟死亡赔偿金、朱永熙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只能按农村标准来计算,李秀兰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由于在户口本李秀兰身份明确记载为农民,因此李秀兰的生活费也只能按农村标准来计算,在庭审中,李秀兰承认了她生了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因此李秀兰的生活费应该是4662元/年乘以8年除以5,林慧晶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也应该按农村标准来计算,误工费是46元/天乘以95天,伤残赔偿金是6196元/年乘以2年,住院伙食费是15元/天乘以90天,护理费是46元/天乘以95天,精神损失费数额偏高,车辆损失费原告没有提供车辆损失鉴定报告,因此其赔偿项目应不予认定。
以上代理意见,请独任审判员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陈新芳律师
200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