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芳律师

陈新芳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来源:陈新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23
人浏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徐xx的姐姐徐x某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徐xx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徐xx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徐xx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应予从轻或者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林xx,这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工作证明和徐xx供述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刑法第68条规定,对被告人徐xx应予从轻或者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徐xx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xx通过本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刻悔悟到吸食毒品绝对不是所谓的“时尚”,从其内心深处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二、被告人徐xx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1、从本案庭审查明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仅一次,较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除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之外,没有产生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量刑情节。自被司法机关羁押以来,直至今天庭审,被告人均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没有其他从重刑事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充分体现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

5、容留他人吸毒的量非常少。根据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可以看出,五个人所吸冰毒不足一克,一小包通常为0.76左右,价格为450元,徐xx容留他人吸毒的量非常少,相对那些容留不特定多数人吸食大量毒品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显著轻微。

6、对被告人徐xx不宜处以罚金;如处罚金刑,也应当处以少量的罚金。理由是,庭审查明,徐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量(不足1克)和价值(450元人民币)都非常少;徐xx仅仅是为了好玩,主观上没有以赢利为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因此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徐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情节上,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其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和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建议人民法院从轻或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如果给予处罚,也应处以较短刑期的刑种,比如短期拘役;如果处以短期有期徒刑,则应当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辩护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陈新芳律师

 

2010年10月12日


以上内容由陈新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新芳律师咨询。
陈新芳律师
陈新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39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凯天国际九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新芳
  • 执业律所: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503*********36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凯天国际九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