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军律师

刘玉军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广州工伤律师 工伤律师 工伤认定 最好的工伤律师

来源:刘玉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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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未买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3、工伤赔偿;

    4、职业病赔偿;

    5、无固定期限合同法律服务;

  6、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服务

  7、其他有关劳动法律服务

   劳动合同纠纷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 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确立聘(任)用合同关系。

当发生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作为单位或工作人员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若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并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①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是解决“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任何争议发生至少有二方以上的当事人,若作为申请方的当事人不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是谁,被申请人不明确,就无法解决人事争议,缺乏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还要有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是说申请人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② 事实理由。即是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根据。所谓事实根据,必须是已发生的实际存在的人事争议,客观存在着影响或侵犯合法权益的事实,而不是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主观想象的。所谓人事政策法规根据,即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人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就必须提供这方面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3. 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申请人提出仲裁的人事争议必须是按规定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内的争议。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所确定的仲裁管辖范围为:

 


① 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或者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发生上述这些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企业与职工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管辖。

    国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的人事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4. 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即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和辖区内跨县(区)的人事争议案件;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县(区)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5. 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等。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即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邮编。如果被申请人是个人,则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


③申请仲裁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④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


⑤申请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


⑥附注:应写明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6. 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如何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待遇如何争取?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164、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金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65、福利待遇纠纷

   人事争议

166、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任、聘用合同争议
 

 1、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未买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3、工伤赔偿;

    4、职业病赔偿;

    5、无固定期限合同法律服务;

  6、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服务

  7、其他有关劳动法律服务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刘玉军律师团队提供全方位的劳动法律服务!电话:135  7040  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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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需要办理就业证卡

2.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5.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8.建筑业企业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0.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11.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12.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14.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1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6.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7.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8.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益

19.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2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

21.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22.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23.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4.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26.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

27.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28.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0.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3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32.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3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3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5.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7.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8.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

39.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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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咨询.
为劳动者策划解除劳动关系,获得有关经济补偿、赔偿的方案.
为用人单位起草、修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人力资源管理有关文件。
为用人单位策划设计解除劳动关系方案.
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协商解决劳动纠纷.
代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谈判、协商解决劳动纠纷.
为劳动者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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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用人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HR管理培训.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建立规范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供人事、劳动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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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兼并、改制重组中劳资方案及策略的确定;
代理因工资、岗位、工伤事故、社保引发的劳动纠纷;
代理因开除、除名、辞退及自动离职引发的劳动纠纷;
代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
代理员工股权激励纠纷,员工虚拟股纠纷;
为劳动者维护权利,为企业降低用工风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代理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代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代理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代理女职工产假、哺乳期、怀孕期劳动权益保护;
代理未购买社保、工伤保险等赔偿金纠纷;
代理违法解除劳动双倍赔偿金主张;
代理员工加班费、年休假工资主张;
代理员工非因工伤死亡赔偿主张;
代理非法用工关系;
劳动者五险一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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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法律服务:

起草和修改员工手册、高层管理人员聘用、解聘协议、员工福利计划、人事政策、劳资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劳动合同。我们为客户提供合同审查,参加企业和员工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制定,在争议中代表客户参加仲裁和诉讼。
  其他相关专业领域包括大规模减员、企业内部调查、公司企业并购中的员工情况尽职调查。我们还协助客户处理工厂关厂和迁址时的劳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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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2、被辞退,如何索要辞退经济补偿金;
3、如何主动提出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
4、如何索要工资、加班费、提成、奖金;
5、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权利保护;
6、如何进行工伤和职业病认定;
7、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8、如何获得工伤赔偿;
9、提供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维权指导;
10、提供其它专业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咨询解答;
11、代理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的诉讼、调解、申请执行;
12、其他仲裁、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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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具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劳动争议、纠纷预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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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程代理专业的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包括诉前调查、申请保全措施,代为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程序、进行答辩、提起反诉等;
• 劳动争议的庭审、调解与和解;
• 代为申请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 已发生劳动争议分析,预防办法及法律对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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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用工方案设计、修改和协助审定;
2、 裁员方案设计、修改和协助审定;
3、 集体合同定书、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保密协议 、竞业协议、员工手册 、规章制度;
4、工会、劳动安全管理、安全保卫等相关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
二、员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如何主动提出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
2、如何索要工资、加班费、提成、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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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进行工伤和职业病认定;
5、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如何获得工伤赔偿;
7、提供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维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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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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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日常咨询和个案咨询;
  2、代表企业与员工协商调解劳动纠纷争议;
  3、代理企业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仲裁案件和劳动诉讼一审与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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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起草、修改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竞业协议和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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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工方案设计、修改和协助审定;
9、裁员方案设计、修改和协助审定;
10、其他法律知识讲座,例如:工会、劳动安全管理、安全保卫等相关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
11、关厂、迁址时的大规模减员、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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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企业进行法律诊断,防范和控制潜在法律风险;
  6、为企业人事、经济纠纷提供非诉讼性法律服务;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资料;
  8、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9、其他约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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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A附楼17层安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玉军
  • 执业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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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A附楼17层安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