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通知
来源:戴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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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挂牌企业、会员单位及各产权经纪人:
12月下旬,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界定了三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二是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为此,交易中心希望各挂牌企业、会员及产权经纪人加强学习并领会文件的有关精神,强化政策和法律意识,结合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自身的信息披露工作和经纪工作,推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2007年1月4日
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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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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