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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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顾问在现代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及其运作方式

来源:龚振中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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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顾问在现代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及其运作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的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也即运用法制的手段,在经济往来和经济生活当中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和打击不法侵害。而要达到这个目的,也就很有必要在企业当中设立一个法律顾问,我现特就法律顾问在现代企业中的作用、地位及其运作方式,谈谈我的一些拙见:
首先,设立法律顾问、加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经营的深层次的原因和必要性。这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国家头等大事,各行各业都在为此进行改革。江泽民主席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制”到“法治”仅是一字之差却从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上说明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也就没有完善的成功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凭借的即是由法律调整的经济手段,而法律手段必然会使通过法律调整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也就为法律手段介入企业经营提供和展示了更为广阔的天地。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救济是最终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了问题,或与其他企业发生了纠纷,最终的、最有效的途径也是通过司法的法律上的诉讼来解决,这就要求企业至少要在法律上取胜于对方,否则,企业就会蒙受难以估量的损失,况且,我国新的统一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已生效,我部合同法与以往的三大合同法有明显的区别,在新旧法的交接和磨合之际,现代企业的经营理念、运作方式,都要因为要适应新的合同法而作出相应的转变,所有上述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在现代企业的经营当中须切实地加强法律的作用。所以说,律师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公民担任法律顾问,对于加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是一种促进力量,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各种科学的决策和管理,并有效地指导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重要途径。
其次,法律顾问的概念和责任及社会功能。
法律顾问是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为聘请方就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办理各种法律事务而进行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责任是协助聘请方依法进行管理、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受托办理各种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的具体业务范围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和当前以法理政,依法管理经济的新形势,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聘请方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包括聘请方工作上,业务上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杂和法律依据,解答法律问题的咨询。
(二)为聘请方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其他法律行为文书,如合同、协议、声明、决定、章程、规则、以及诉状,答辩状等。
(三)在聘请方与其他单位发生纠纷时,受委代理聘请方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等。
(四)受托代理商业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合同设立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五)参与复杂的、标的巨大的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的谈判和其他重大经济活动项目的谈判,签订有关协议。
(六)为聘请方在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找出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协助聘请方建立法律事务部。聘请单位常常在进行管理和生产经营上面临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大量的法律事务需要办理,这就使企业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同时深切感到有必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专门机构,作为企业领导处理各种法律事务问题的助手,就需要法律顾问协助解决筹建过程中的各种有关问题。诸如确定机构组织的规模,选择适当的工作人员,确定工作范围和工作方法,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等。
(八)为聘请方培养法律人才,为了使聘请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真正起作用,法律顾问应通过“传、帮、带”的方法,为其培养善于处理本单位法律事务的人才,同时,通过开设专题讲座和法制宣传等其他形式,为聘请方的干部职工讲解各种专业法规,如统一合同法、农业法、保险法、金融法、税收法等。
(九)对聘请方的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提高和增强,这是聘请单位内部建立良好秩序,搞好管理、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向员工宣传宪法、民法、婚姻法、刑法等实体法和民诉法、刑诉法等程序法。
法律顾问的社会功能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协助聘请方实行依法治国、依法管理、依法理政、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运用法律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领导多数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但缺乏法制观念,决策有时往往因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而导致无效,有了法律顾问,就会使领导决策更科学化和法律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帮助企业理顺纵向关系,协调横向关系。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求各业务主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领域中的问题,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能以独立的身份在理顺纵向关系方面,促进各项经济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的自主权和各项合法权益。例如:帮助企业严格依法办事,排除非法干涉和不合理的摊派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改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的发展。
协调横向关系,管理好合同。各类经济合同是国家管理经济,调整横向协作关系,沟通渠道的纽带,法律顾问帮助聘请方草拟、审查国内外经济合同,协助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其经济利益,有助于维护其生产经营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政党秩序,防止聘请单位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顾问的斡旋,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决受托参与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以求得到妥善解决。
(三)帮助聘请单位提高自身的素质,使内部管理活动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法律顾问可协助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管理者和职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奖什么,罚什么,自觉地按照国家法律、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计划的要求,从事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和开展本单位的事业,使人人懂得依法行使权利,合理承担义务,并使企业的各项机制都能够合法,有效地运转,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好的社会效益。
(四)协助聘请方处理好涉外经济事务,为了避免在谈判中失误或签订合同中出现漏洞,使国家和企业受到损失,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事务一般都有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委托单位就经济贸易和引进技术等方面与对方进行谈判,通过提供法律帮助,草拟、审议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加强与外国的经济科技合作,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需要,维护签约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为聘请方传播法律知识,协助聘请方培训法律事务人才,建立自身的法律事务机构,增强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聘请方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等,都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和接受。
再次,法律顾问的形式与地位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形式,主要有如下二种形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是指聘请方在较长时间内聘请的法律顾问,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基本形和最主要的形式,它有利于律师熟悉和深入了解聘请单位的各方面情况,以便更为妥善地处理聘请单位的各种法律事务问题,使之依法管理规范化、法律化,它有服务的经常性和服务内容的多项性、综合性等突出特点。
(二)专项法律顾问,是指聘请方为完成或处理某项法律事务而临时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它具有服务时间短暂和服务内容单一的特点。
法律顾问的地位:
(一)是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法律顾问的产生变更或解除由聘请方和应聘律师事务所双方具体商定,通过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确定下来,矿双方之间是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
(二)根据合同确定的咨询服务关系和代理关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主要是依据法律顾问合同提供咨询服务和代理有关法律事务与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故双方又是根据合同确立的咨询服务关系代理关系。
(三)顾问律师的组织领导机关是律师事务所。
第四,法律顾问的工作步骤和工作方法。
(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签订聘请和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合同是确定和应聘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定方式,是应聘方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合法根据。
(二)顾问律师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担任法律顾问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知识、经济管理知识、行政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律师不仅要熟悉基本法律,还要认真钻研业务性的法律规范,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并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更好地学习,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法规,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卓有成效地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调查研究工作是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比如了解企业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技术设备、规章制度、人员编制、往来客户等基本情况,以及聘请方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熟悉和掌握与聘请方业务活动的法律和政策。
(四)选择重点问题,做出成绩,打开局面。在调查研究全面掌握鹂方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法律的基础上,可选择其中影响较大又急需怕疑难问题或合同纠纷,集中精力首先进行处理,做出成绩,打开局面。关键是帮助聘请方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确定合同管理人员,建立一整整套关于合同的签订、审查、变更和终止的程序的规章制度,堵塞合同漏洞,克服生产经营中的不利或不良的因素,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企业信誉与合法权益,使合同管理工作更有效地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总体发展规划服务。
(五)不断深化法律顾问工作,做好三个服务。
法律顾问工作要不断深化,处理好跟踪服务、同步服务、超前服务的关系。
1.跟踪服务,即顾问律师代理聘请单位调解纠纷,参加仲裁或诉讼等活动。
2.同步服务,即顾问律师对聘请单位的日常工作提供咨询服务,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方案,参与企业的经济项目谈判,签订合同等。
3.超前服务,是指顾问律师根据聘请企业在经营决策方面的实际需要,探索性地对企业决策、生产经营、发展趋势等法律总是开展超前研究、风险预测和实证分析。即顾问律师注意在企业决策中的导向功能。
应当明确,企业的决策、生产经营、工作效益及其他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是十分广泛、多样和复杂的。因此,律师在企业中的法律服务应当是多方面、多层次、多种类的。从领导决策到生产经营,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到开展法制宣传,提高企业素质,律师都应有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法律和社会经济生活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为企业提供最佳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超前服务,是一种面向企业未来和服务方式,它与同步服务和跟踪服务相辅相成,超前服务为同步服务和跟踪服务奠定基础,优质的服务也可以大大减少同步服务和跟踪服务的工作量;而同步服务和跟踪服务也可以弥补超前服务的不足。总的目的是使企业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实现职能优化,增强竞争力。
(六)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为了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最主要有:
工作时间制度和工作档案制度。
(1)固定工作日制度。就是法律顾问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按事先商定的时间,定时到聘请方坐班办理法律事务。
(2)工作档案制度,因法律顾问是咨询性服务工作,所以都就作记载,所有工作内容都应详细记载,要做到当日记,当次记,每事记。
与聘请方建立业务联系制度。
(1)法律顾问应定期向聘请单位的领导人通报工作情况,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2)建有法律事务室的企业,律师应当与其法律事务室建立互相联系的制度。
(3)联络员制度。为了加强聘请方与法律顾问的联系,可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遇到急事可随时联系。
请示报告,集体讨论和总结制度。
第五,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为聘请方提供优质服务,并以此作为法律顾问的指导思想,确立其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补救为辅的原则。
指导为主,承办为辅的原则。
促进改革开放,办好经济法律事务。
不强加于人的原则。
保密原则。
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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