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群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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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例婴儿安乐死案办案手记

来源:杨群星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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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例婴儿安乐死案办案手记

 

阮某是妇联信访局接访人介绍来找我的,其到信访主要反映因所生儿子夭折后,在家遭受公婆虐待,要求维权。鉴于其是在医院生孩子死了,接访人员遂让她找我咨询是否属医疗事故。

初次接触阮某,感觉她有些精神恍惚,阮某对我讲:她是外地人,丈夫是特别憨厚老实的人,大女儿已有10岁多,因重男轻女思想,夫妻二人为生一儿子,其丈夫辞去公职,双双来汉做生意。此次怀孕后,通过多方找人检查过是儿子,预产期前一个月,看到武汉中原医院的医疗广告,遂到该院做产前检查,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夫妻俩非常高兴,之后又二次去检查,并于预产期前二天再次去武汉中原医院检查,医生告知一切正常,待发作后来院生产,过预产期二天后,阮某发作,遂到武汉中原医院准备入院待产,B超提示巨大胎儿可能,接诊医生告知检查一切正常,只是胎儿有点大,但你是第二胎,个子又这么大,能生。于是阮某的丈夫选择自然生产,与医院签订了自然分娩包干费协议。入院4小时后,医生告知胎心音不好,要做剖宫产,阮要求电话联系丈夫,但值班医生称医院电话只能打内线,便走了。阮某只好等丈夫来。没多久阮的丈夫回到病房,得知情况后,立即找值班医生要求做剖宫产。于当日下午6点左右办完做剖宫产的全部手续,到当日下午820分医院才给做剖宫产,于835分分娩一活男孩。孩子出生后哭声不是很好,手术医生指示新生儿要转同济治疗,但孩子出手术室后被安放在待产室,在家属多次催问要求转院的情况下,值班医生才同意乘的士转院。在电梯下到一楼时,孩子再次出现窒息,当时没有抢救设备设施,陪同医生也不懂抢救,经病友呼叫,才找来其他医生进行抢救。于当晚11点转协和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即告病危,三次向家属交待病情,并告知根据患儿的病情,治疗的结果有可能是人财二空,征求家属意见是否放弃治疗,经过7天抢救,在医生再次谈话后,阮某的丈夫无耐签字同意放弃治疗,呼吸机一停孩子就在医院死了。

    听完阮某的叙述,做为一个有医生工作经历的律师,我感觉到孩子的死亡与武汉中原医院处置不当有关,我建议阮某将病历复印出来看看,看完病历也应证了我的初步判断,阮某这里才发觉孩子的死亡与武汉中原医院有关,遂要求我为其打官司。在做起诉前准备时,经过调查发现:首诊医生竞然是护士,没有医师执业资格,更别说执业证书了。在准备充分后,以阮某夫妻二人做原告将武汉中原医院告上法庭,第一次开庭,原告方指出新生儿的死亡实是因武汉中原医院将护士当医生使用,由于其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水平,导致延误生产最佳时机,至新生儿宫内缺氧,最终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之后又没有及时转院,至病情加重,最后在先进的医疗水平下也无法挽回生命而死亡的,医院存在违法行医行,并提出要医院出示各行医人员的资格证、执业证。医院的代理律师提出原告之子死亡系原告与协和医院的原因造成的,并口出恶语,称原告和协和医院故意谋杀新生儿,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坚持认为非法行医不是法院管的事,要原告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申请鉴定是医院的举证责任。后原告方向武汉市卫生局进行投诉,武汉市卫生局也对武汉中原医院此违法行医作出了处罚决定。同时鉴于武汉中原医院提出的答辩意见,将协和医院追加为本案的第二被告。第二次开庭,协和医院到庭,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将二家医院的鉴定申请提交给医学会,后因武汉中原医院提供不了医师资格证书等,便将该鉴定委托退回法院。之后武汉中原医院没有申请做其他鉴定。经鉴定协和医院医疗行为无过失。第三次开庭,法院详细审查了原告住院分娩经过及新生儿抢救经过。协和医院陈述了新生儿在该院抢救及三次与家属谈话的事实,与原告方陈述一致。在此种情况下,按说应该推定武汉中原医院有过错及其医疗行为与新生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至少该承担主要责任。但遗憾的是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医院有过错和一定的因果关系,只判医院承担了原告方所主张金额的30%的责任。对此结果阮某没表示太大议异,她觉得此结果已帮她洗清自己的原因导致儿子死亡的责任,家人不再责怪她,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其已经满足。但作为律师,我觉得此判决对责任的分担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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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群星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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