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相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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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有关自首情节的问题

来源:杜相忠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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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分子自首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法所指自动投案,包括下列七种情形:

一、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其本人直接主动向公检法投案的;

二、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违背采取强制措施时,其本人直接主动向公检法投案的;

三、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四、本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

五、本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先以信电投案的;

六、罪刑并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其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七、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视为自动投案,包括下列四种情形:

一、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

二、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三、并非本人主动,而是经其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四、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其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其送去投案的。

刑法所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其自首情节不成立。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其自首情节不成立,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其自首情节成立。

犯有数罪但是仅如实供述其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其如实供述部分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要求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外,还应当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

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的自首认定,要求犯罪嫌疑人除供述本人罪行外,还应当供述其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已决犯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

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已决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不是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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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兰州东路103号检察院西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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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杜相忠
  • 执业律所: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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