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东律师

王爱东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综合,证券投资

老板为什么会被企业的诉讼牵连

来源:王爱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人浏览

“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现实生活中,很多做企业的投资人都是这样认为,以至于在这种思维方式的主导下,出资人与企业的财产不分,甚至有的出资人在做股权转让时,都是直接以公司名义对外转让股权。因此,很多出资人会被牵连到公司的诉讼中。那么企业老板要想不被企业诉讼牵连,就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同自然人一样,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人格。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是先从法律上将老板与企业分开,如果老板投资其它形式的企业,那么因为其它企业形式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其它形式的企业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出资人往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另外,出资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否则也会面临企业债权人的诉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出资人与公司的财产要分开

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来源主要为股东的出资、接受的馈赠以及日常经营的积累,其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出资人以对公司享有的股权作为纽带,享受投资带来的收益。但实践中,因为出资人往往不注重财务分开,所以会导致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被否定。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应当对公司和其它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出资人一定要规范公司财务,切忌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无论是从公司取钱,还是为公司垫资,一定要规范公司财务,避免财务混同。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23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该规定也是因为出资人财产与公司财务不分,任意使用公司财产,或者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设立。

三、出资人与公司的业务要分开

出资人有时候不仅仅设立一家公司,有的时候还会设立其它公司,在法律上称之为关联公司,因此,如果出资人自己或者以他人名义设立了若干的关联公司,而在业务上,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利益输送,虚假交易,高买低卖等,那么一般会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它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业务混同,很容易导致公司独立人格被否定,从而公司股东被牵连进诉讼之中。

当然了,出资人因企业诉讼被牵连的原因很多,不胜枚举,再比如多个公司法人之间“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但究其一点,主要还是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如果能够在财产、业务、人事方面能够分开,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账目清晰,出资人还是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被企业诉讼牵连到的。


以上内容由王爱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爱东律师咨询。
王爱东律师
王爱东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609人好评:30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河西区丽晶大厦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爱东
  • 执业律所:天津融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92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河西区丽晶大厦